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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我们要自觉承担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切实履行好留存民族集体记忆、传承传统文化基因的重要使命,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推动文化繁荣,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博物馆要做好珍藏、保管、研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教育价值。
礼县是甘肃陇南市文化历史名城,早期秦文化的发祥地,在七千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大量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除了埋藏在地下的以外,大部分被国家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一部分保存在社会和私人收藏家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社会流散文物流失,对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积极动员群众无偿捐赠和收购并举的文物征集办法,征集社会流散文物势在必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面落实“保护为主,抢教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抢救我县优秀的文化遗产,促进我县文博事业的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经我馆馆务会研究决定,加大社会流散文物征集力度,礼县博物馆将长期向社会征集文物,具体征集流程请参考附件内容。
附件:《礼县博物馆流散文物征集办法》如下:
礼县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礼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藏品征集,是指礼县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所称征集部门,是指博物馆因藏品征集工作需要而设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机构。
所称专家,原则上是指在甘肃省文物局备案的 “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或经甘肃省文物局发函邀请的其他专家。
第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拟订征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等,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有序开展征集工作。通过购买方式开展的藏品征集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再次征集,需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博物馆馆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是征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在决策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应回避。
第二章 藏品征集
第五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博物馆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包括征集范围、内容、时限、送交地点、联系人等内容的征集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征集调查。征集物所有者应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征集公告时限内,提交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征集物高清照片和基础信息清单、自报价格,以及合法来源说明、所有权完整性状况、相关责任义务等承诺书在内的材料。征集部门根据上述材料信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鉴选后,提出拟征集物清单,通知征集物所有者将初选的拟征集物送交到指定地点,并与征集物所有者签订临时保管安全协议,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三)选取专家。博物馆应根据拟征集物类别书面报请甘肃省文物局从“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抽取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应为奇数,最低不少于3名。如因征集物来源、类别、资金总额等特殊情况,需要邀请省外或库外专家,博物馆应事先将拟邀请专家名单报送甘肃省文物局审核或提出申请,由甘肃省文物局向专家所在省份主管单位或部门发函进行邀请。
(四)专家鉴定。专家组应选定一名组长组织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形成鉴定意见。真伪鉴定实行专家“独立鉴定、集体评审、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估价建议。各专家根据鉴定意见独立给出估价。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征集物估价建议,在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六)集体决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鉴定和估价建议情况,提出拟征集工作方案提交博物馆馆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初步征集决策意见。
(七)价格磋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博物馆领导和本单位征集、财务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谈判小组,根据馆委会会议形成的初步征集决策意见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磋商。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磋商后确定拟征集价格;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拟征集价格。最终形成的拟征集价格由双方签字确认,拟征集价格不得超过估价建议和所有者自报价格。磋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工作。
(八)征集公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博物馆馆委会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由征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并将征集物的基础信息、征集价格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实施征集。对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博物馆应与征集藏品的所有者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所有者开具完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没有列入的征集物,由征集部门负责退还所有者。
(十)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征集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十一)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十二)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中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六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所有权等内容与所有者订立捐赠协议。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并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如确需实施经济补偿的,补偿金额不超过估价建议的30%。
第七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 博物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优先购买珍贵文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明和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十条 博物馆不得使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免费开放补助、布展、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买藏品。
第十一条 博物馆在年终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全年藏品征集类别、数量、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礼县博物馆负责解释。